拖欠驾驶员工资不给反而索赔“停运损失”,法院:驳回诉请!
2024-07-02 18:52

拖欠长途运输驾驶员的工资未支付,反倒以对方未能及时交还车钥匙造成停运损失为由索要赔偿。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名下有一辆重型货车用于长途运输,其情侣王某代李某经营该重型货车的货运业务,并雇请陈某驾驶该车,约定月工资1万元。王某和陈某各持有该车钥匙一把,因经营不善,王某一直未能完全支付陈某工资。

既没有运输业务,又被拖欠着部分工资,陈某索性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陈某向王某索要工资,王某拒绝支付,陈某无奈只得报警处理,经民警调解王某出具欠条。同时王某提出陈某扣押其车辆,次日陈某就将车钥匙交还王某。

欠条出具后,王某仍然没有兑现,陈某无奈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陈某非但没有拿到期盼已久的工资,反而被李某告上法庭,以“非法扣押”车辆导致产生停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

该案审理中,陈某辩称,自己作为驾驶员持有车钥匙并将车辆停在停车场实属正常,实际经营人王某本身持有另一把钥匙。王某因拖欠工资出具欠条后,陈某也将车钥匙归还王某,原告提起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过错。本案中,陈某作为驾驶员持有钥匙是职务行为,被拖欠工资后暂不为雇主继续提供劳务亦属正常,原告并无证据证明驾驶员将车辆停在停车场造成其停运损失。况且车辆的实际经营者也持有车钥匙,在驾驶员不为其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其经营。

据此,法院认定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 微矩阵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