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的6箱茅台冰淇淋化了,谁来担责?
2024-07-27 13:44

某食品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将6箱茅台冰淇淋(540盒)从南京运至台州,冰淇淋售价45元/盒,价值24300元。因冷链运输价格昂贵且距离不远,食品公司便自行使用泡沫箱加干冰对这批冰淇淋进行包装,交由物流进行常温运输。当天,食品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120元,冰淇淋从南京启程前往台州。然而,食品公司方在提货时发现冰淇淋有融化情况,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该案二审判了。

据了解,这批冰淇淋在启程运输的第二天,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得知物流运输车已经抵达台州,多次联系托运的物流公司南京分点、台州分点工作人员,想要提前自提货物,物流公司方称要等货物到达物流点卸货后才可取货。

第三天,食品公司工作人员接到物流公司员工通知后前往提货,打开其中1箱冰淇淋,发现部分冰淇淋已经融化,遂拒收货物。接着,以托运的货物受损为由,将物流公司诉至栖霞区法院,请求返还货款24300元及运费120元。

这家物流公司则拒绝赔偿,认为双方在货运单上约定“从货物实际起运之日起最长30日内到达目的地”,案涉货物实际承运时间为2日,符合《物流货运单》约定,并未超过双方约定承运时效。其次,原告食品公司明知自己托运的货物具有特殊属性,既不愿意增加运费选择冷链运输,也不在冰淇淋包装内增添二氧化碳干冰以保证零下温度环境,其自身的过失是造成本次案涉货物融化的唯一原因。

冰淇淋作为易融化的商品,其本身特性对包装、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均有严格要求,原告食品公司对此应当明知。为降低运输成本,该公司既未选择冷链运输,也未对运输时间进行特别约定。收货时仅打开1箱货物并对其中极少部分冰淇淋进行检查,发现有融化现象便全部拒收,未对剩余5箱货物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仍有残值。由于拒绝提货,也未采取措施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导致所有冰淇淋至今仍留置在物流公司,原告食品公司对货物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因此,该公司主张物流公司退还运费120元,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公司发现货物到达台州后,工作人员曾多次与物流工作人员联系,希望能够提前自提货物,若此时物流方能够积极予以协调解决,亦可将案涉货物损失降至最低,但物流公司在知晓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拒绝变通、拒绝配合,未给予合理协助,造成案涉货物毁损,对此应当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栖霞区法院判决原告食品公司对案涉货物的损失承担80%责任,被告的物流公司承担20%责任,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食品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成立的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托运人的义务除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外,还应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并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否则因托运人过错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胡春晓 曾淑芳 柳俐慊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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