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新校区用不合格外墙砖造成损失,学校起诉施工方等被判自担70%责任
2024-10-17 21:54

10月17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一件某学校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而引发的修复费用赔偿纠纷案件。最终,江宁法院认定该学校应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对损失承担70%的比例。

学校要求使用不合格外墙砖,造成多项质量问题

某学校建设新校区,学校方面要求施工单位凯某公司将原设计中采用的外墙砖更换为新型自保温砖。但在交付使用后,建筑出现内外墙体多处大面积规律性空鼓开裂、墙面外鼓、外墙砖及粉刷层脱落、砖块酥裂变形、墙体渗漏等质量问题。

经鉴定,质量问题主要系新型自保温砖不满足现场使用条件造成。某学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设计公司、监理公司和凯某公司共同赔偿修复费用。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学校存在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施工方使用案涉自保温砖的情形,故学校应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被告凯某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工程质量关乎公共安全,该公司在发现变更使用的自保温砖不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提出异议乃至拒绝施工,但其仍购买并使用了案涉砖块,且其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外墙饰面砖粘贴空鼓、粘结强度偏低、墙体构造措施(拉结筋设置)不满足相关设计要求等问题,故应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因外墙砖变更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部门在竣工验收时仅能对施工符合设计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并不能证明其曾同意变更设计,故设计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无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某学校对损失承担70%的比例,凯某公司承担30%的比例,监理公司在学校承担责任范围内,按监理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学校支付赔偿款。

“建设工程质量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规范严格履行变更手续,并就变更方案进行验证,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江宁法院房地产庭副庭长韩文涛表示,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同时,对关乎公共安全的施工项目,承包人在发现变更使用建筑材料不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提出异议乃至拒绝施工,否则应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采用价格认证机制解纷,认证总额超1000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至2024年6月,江宁法院新收各类建设工程纠纷2861件,审结2855件。其中,今年上半年,该院新收各类建设工程纠纷552件、审结519件。数据显示,近年来,该院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收结案总量居高不下,整体态势稳中有升。

从案件类型上看,该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案件案由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经统计,2021年至2024年6月审结的建设工程案件中,占比前三位的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212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726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508件),合计占比达85%。


尽管此类案件调解难度较大,但在“案结事了”观念的引领下,江宁法院始终大力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实质解纷。2022年,该院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始实施特邀调解员调解,将案件交由具有丰富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的律师及资深专家进行调解后,2022年调撤率较2021年有显著提升,并持续向好。

据介绍,建设工程案件呈现出案涉主体相对较多,案涉标的额大,事实认定困难,案涉多重法律关系等特点。为此,江宁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多元治理司法举措。

该院依托区发改委、区司法局、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及时有效化解价格争议纠纷提供指引。针对建设工程案件中材料、人工费用等价格纠纷,对当事人存在争议但无法或无需通过鉴定解决的价格纠纷,以专家咨询意见的方式定分止争,提升矛盾纠纷解决效率,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目前,已有10余件案件采用价格认证机制化解纠纷,认证总额超过1000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逯雅娟

视频剪辑:庆苗苗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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