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抵刑期,找回“丢失”的十五天后他赶上回家过年
2024-11-24 18:06

“许检,我收到裁定书了!15天行政拘留时间抵了刑期,我能回家过年了!”春节前,正在看守所巡视的驻所检察官再次被异地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梁兵喊住,梁兵一边给检察官看裁定书,一边说着。

时间回溯至今年1月中旬,梁兵约见阜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许检,我之前因这起盗窃行为还被外地某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天呢,不知应不应抵刑期?”“判决书上怎么没有你被行政拘留的内容?”“这个我也不清楚,但我说的肯定是事实,请检察官帮帮我”……梁兵满脸期待地看着驻所检察官。

在押人员反映的问题无小事,且梁兵剩余刑期已不足一月。为精准查明事实真相,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驻所检察官除复制了看守所梁兵档案中的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外,立即赴案发地,在当地驻所检察部门的支持下,依法调取了梁兵的起诉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材料。

其中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均显示梁兵曾于案发当日上午盗窃了被害人相关物品,上述文书均未涉及梁兵被行政拘留这一情节。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却显示梁兵曾于案发当日下午在同一现场盗窃了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上载明的同一被害人所有的相同系列、数量白酒。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显示,梁兵的15日行政拘留已于案发后依法执行完毕。

因该行政拘留决定书与刑事判决书确认的梁兵盗窃时间有冲突,阜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在无法确认梁兵仅实施一次盗窃行为的情况下,及时与该盗窃案件被害人和涉案地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员联系。被害人与涉案地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员均否认案发当日梁兵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针对被害人的盗窃行为。至于行政拘留决定书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确认的梁兵盗窃时间不一致问题,经驻所检察官与被害人、某地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员细致核实,并结合110报警记录时间和当时所作笔录等,确认行政拘留决定书上所载时间系笔误。

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刑事判决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梁兵作案时间不同确系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所致,且涉案地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梁兵盗窃案件时遗漏了梁兵因同一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这一重要情节,致使梁兵行政拘留期限无法被折抵刑期。阜宁县检察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随即向涉案地公安机关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对梁兵案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纠正,督促其立即与所属地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妥善处理梁兵刑期折抵问题,并详细阐述了不纠正或不及时纠正的法律后果。

当地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梁兵被行政拘留的15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冯安山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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