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下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查明江北嘉陵公园大量观赏鱼死亡是该公园一经营者不满同行生意好,往观赏鱼池中倒入蔬菜杀虫剂所致。律师在采访中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该男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被认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最高将面临七年有期徒刑。
通报称,江北嘉陵公园观赏鱼池中大量观赏鱼死亡案件已查明,系该公园一游乐项目经营者李某(男,48岁)所为。经查,因观赏鱼池经营人在该公园内开设有与李某同类的游乐项目,且收益较其更好,李某遂心生不满,于11日19时40分许,将家中用剩的蔬菜杀虫剂倒入鱼池,致大量观赏鱼死亡。目前,李某已被江北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据媒体此外报道,1月12日一早,不少重庆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称,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内一处水池里的观赏鱼一夜之间大量死亡。从网友拍摄的视频中可以看到,水面上密密麻麻地漂浮着大量观赏鱼的尸体,占据了大片水面。
网友拍摄的视频截图
那么,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什么规定,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李某倒入蔬菜杀虫剂的行为主要是针对鱼池内的观赏鱼,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但此举造成大量观赏鱼死亡,数额如到达一定金额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付建同时表示,如果李某投放的是特别危险的毒物,或者其行为导致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在量刑时从重处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视频剪辑:庆苗苗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