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与丈夫凑够首付在南京购买了一套房屋。为了儿子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考虑,房屋登记在儿子小李一人名下,为小李个人所有,贷款则由周女士夫妻俩负担。前年,丈夫突发疾病意外去世,周女士一下子觉得心里空落落的。担心房子在儿子一人名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售卖或者出租房屋导致自己居无定所,晚年没有保障。她希望能通过合适的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周女士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但被告知房子尚有按揭贷款,不能直接进行居住权登记。这让周女士烦恼不已,难以释怀。因此,她联系到南京公证处,希望能找到解决之道。
公证员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为周女士提出了一个专业又贴心的方案:建议周女士与儿子小李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合同重点就房屋首先用于周女士养老、出售房屋需要经过周女士同意以及私自卖房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办理公证强化法律关系,从而在当前条件下提供有效途径保障了周女士的晚年生活“老有所居”。在公证员的耐心指导下,周女士与儿子小李签订的居住权合同公证书最终落地,解决了周女士烦扰了许久的一件大事。周女士对公证法律服务表示了高度的认可和真挚的感谢。
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设的一种用益物权,对满足特定人群,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居住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住有所居提供了更多的制度选择和保障。
如何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进行登记的居住权不具备物权效力。但是,居住权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会因为未进行登记而受到影响,尤其经过公证后双方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更加清楚有效,为债权人的权益实现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保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刚苗苗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