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小夫妻因感情破裂选择了离婚,然后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好,但双方已经失去了感情基础和信任,谁也不敢履约,生怕己方利益受到侵害。为履行协议,他们选择南京公证处作为“桥梁”帮助双方履行协议,公证处以提存公证帮助双方解决了难题。
离婚协议拟好,双方都不敢履行
小张与小齐是大学同学,刚毕业就结了婚,婚后却因琐事经常争吵,都认为对方不适合共同生活,便去了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张将婚内购买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一处房产及车位过户给小齐,小齐向小张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00万元整。两人对财产分割均无异议,但在失去了感情和信任基础的情况下,都担心己方履约后对方反悔,于是先给钱还是先过户成为了履行协议的难题。争执之下,两人来到南京公证处,希望通过公证的方式尽快完成权属变更与货币交付。
指明争议焦点,提出解决办法
受理此事的小杨公证员认为,小齐与小张在财产上互有给付义务,现在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出现了信任危机,而搭建信任桥梁的最优公证方式无疑是提存公证。即先由小齐将全部款项转入公证处账户,待小张完成过户后,再由公证处将款项转入小张名下账户。小张与小齐都认为以公证处作为“信用中介”的提存公证十分贴合需求,为充分预防纠纷、保证履约顺利,希望小杨公证员能够代书提存协议,明确房屋的过户期限、增加户口的迁移事项、细化款项的受领条件等。
综合双方诉求,拟定提存协议
为妥善解决上述争议焦点,协助双方尽快完成过户,公证员在遵守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行为先后、履约期限、受领标准、违约责任等因素,拟定的提存协议主要四点内容:小齐在协议签订后立即将100万元划入公证处指定的账户;小张在公证处确认收到款项后,于30天内将房屋和车位的产权过户到小齐名下,并完成户口迁出;公证处在确认小张已达成受领条件后,将上述款项划拨至小张指定的账户;如小张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完成权属变更及户口迁移,公证处将退回全部款项,相应利息及费用均由小张承担。
【公证员以案说法】
小张与小齐在签订协议后,依照约定逐步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预定期间完成了房产过户及户口迁移,公证员核验无误后,立即将款项转入了小张的账户,成功的解决了一起因信任危机引发的民事纠纷。
公证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担保效力,能够发挥公证机构沟通、服务、证明、监督的职能。除上述事例外,现实中可适用提存的情形包含租金支付、货物买卖、房产交易等多个民商事行为,提存标的物不限于货币,可以是票据、提单、权利证券、贵重物品等。此外,南京公证处在业务办理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及市场交易习惯制定贴合实际情况的提存方案,以充分预防失信风险,切实保障履约安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付子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