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蓝天下自由翱翔,是滑翔伞运动带来的独有乐趣,但这项运动也具有一定危险性。当带飞教练带体验者飞行时发生意外,体验者身上留下疤痕时,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2月5日,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带飞教练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商家赔偿“祛疤费”1.3万元。
女子初次体验滑翔伞,遇起飞失败受伤留疤
王芳(化名)是一名户外运动爱好者,对滑翔伞项目一直抱有兴趣。2019年8月的一天,王芳特意前往长沙某知名滑翔伞基地体验滑翔伞项目。当日天气良好,起飞前,基地教练对王芳进行了简单的培训。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情,王芳第一次试飞便遭遇了“滑铁卢”。因为起飞失败,她与带飞教练员被滑翔伞拖拽在地上1米多远,小腿、肩膀多处被擦伤。事故发生后,滑翔伞基地的工作人员将王芳送往附近卫生院检查,并垫付了医药费。王芳担心会留有疤痕,又与滑翔伞基地商议后续赔偿事宜。
为此,滑翔伞基地出具了承诺,载明:游客王芳在滑翔伞基地体验过程中,遇到突然风变起伞失败,左小腿与右肩有受伤,检查结果为擦伤。双方商定赠送王芳两张体验券,王芳如有留疤,再配合负责解决。
王芳伤处完全康复以后,留下了伤疤,于是联系滑翔伞基地工作人员协商后续治疗事宜。多次交涉无果后,王芳自行前往医院进行了四次祛疤治疗,共计花费1.3万元。
今年8月,王芳的赔付要求再次被基地拒绝,于是她将对方诉至法院。
判决:基地未尽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在庭上,被告公司方面辩称,教练在带王芳体验前查看了基地的风向标,是适合飞行的,意外发生是因为起飞时遭遇了无法预料的风变。王芳受伤后,他们已经垫付了相关医疗费,后续的1.3万元支出为“美容费”而并非“治疗费”。
望城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旗下的滑翔伞基地虽有专业的教练全程参与、陪同和指导,且在原告王芳受伤后的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诊治,但并没有对原告的安全进行足够的保障。基地带飞教练对开伞环境的判断以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处理方式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王芳请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3万元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药费属于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且滑翔伞基地也对王芳受伤留疤的处理问题进行了相关承诺。王芳疤痕的形成为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将祛疤的花费计入治疗费用当中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应最大程度保障体验者安全
对于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滑翔伞运动作为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对滑翔伞基地教练的专业技能以及滑翔伞基地的安全保障条件均有较高的要求。
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基地应对王芳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表示,安全的滑翔伞飞行取决于天气、场地和装备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体验飞行前,一定要提前加深对此类运动的了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现天气存在不稳定因素时,应立即停止飞行,万不能心存侥幸。同时,基地也应准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检查和更换相关设备,最大程度保障体验者安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