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就餐时踏空台阶摔成九级伤残,餐厅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日前,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发当天,徐某与家人在餐厅就餐。就餐结束离开包间时,徐某因踏空台阶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就医,其伤情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进行人工生物型股骨头置换术,住院治疗11天,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徐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残疾。徐某认为该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餐厅的就餐包间与通行区存在落差,且无明显的提示告知标识,该餐厅工作人员也未给予徐某口头上的提醒注意,致就餐的徐某不慎踏空摔伤。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可以减轻餐厅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餐厅赔偿徐某损失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餐厅已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介绍,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的保护消费者身份或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饭店、商场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防患于未然。与此同时,消费者出入公共场所,也应注意观察环境,自觉防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