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南京鼓楼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审判情况并解读典型案例
2024-03-29 17:32:24

为促进借贷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3月2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举行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并解读了典型案例。

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保障民间资金交易安全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华介绍了该院近五年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情况、新收案件特点。近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逐年增长,基于生产经营及投资理财为目的的借贷案件比例增大,引发的民间借贷群体性诉讼案件有所增长,家庭成员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等刑民交叉的情形仍然存在。该院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保障民间资金交易安全等方面采取的举措有:

一是加强繁简分流,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建立民间借贷简案团队和繁案团队,优化资源配备,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定期召开法官会议,研究学习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类似案例,运用集体智慧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

二是创新审判理念,精准裁判定分止争。在案件审理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对层层嵌套的交易模式抽丝剥茧,还原交易本质;对于家庭成员间的借贷行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考虑家庭生活习俗,准确判断借贷合意;对违法放贷、非法转贷等行为加强分析识别,依法认定行为效力,规范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府院联动,完善民间借贷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做好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对于涉投资理财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既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也注重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为困境企业寻求“破局”之道。建立金融与刑事审判部门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准确判断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严厉打击相关犯罪。

金融庭庭长李彭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该院审理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并就出借款项时的注意事项、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应当如何认定等问题解读。

与职业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无效

叶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9月,叶某、李某想出卖名下一套房屋,为能卖个好价钱,两人通过房产中介的介绍向刘某借款40万元对房屋装修。刘某要求叶某、李某用这套房抵押,保障如期归还,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双方补签了借款合同,刘某也将40万元借款支付给叶某。2023年5月,叶某、李某认为其与刘某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无效,故要求涤除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刘某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李某夫妇与刘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刘某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形成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但法院在审理刘某提起诉讼的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查明,刘某自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牟利,刘某在该案中被认定存在职业放贷行为。因此,刘某与叶某、李某签订《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故《抵押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叶某、李某要求涤除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牟利之路行不通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的“职业放贷人”。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2019年7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非经常性和非经营性借贷,能够满足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而职业放贷行为特征是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变相违反了上述规定,扰乱了借贷市场秩序,故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此类借款行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上述案件的判决也提醒手中持有一定资金的老百姓,想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牟利的道路是行不通的,此类合同效力法律不予确认,为了保障还款而签订的担保合同也会无效而失去保障作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高明明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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