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鬼秤”!南京4家经营户被列入“严违失信”名单
2024-07-11 21:48:33

      近期,南京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重点整治市场“鬼秤”乱象,积极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现公开曝光一批因使用“鬼秤”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建邺区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5日,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建邺区水西门农贸市场的某水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将1000克标准砝码放在涉案商户正在使用的电子秤上,显示的重量明显超出允许误差。次日,建邺区局委托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对涉案电子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中购买电子秤1台,在购买时已了解通过按键调整可达到更改所售水产品计重重量的目的,且当事人在水产品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上述电子秤称重、销售水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31日,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建邺区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二】溧水区某家禽经营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5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人关于南京市溧水区武良琴鸡行使用的电子秤不准的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涉举报电子秤无铅封、未经强制检定,通过秤上按键可实现称重重量调节功能。当事人承认其使用该电子秤前,没有对秤上铅封和检定情况进行检查,该秤在案发前一年内未经强制检定,其在经营中会视顾客情况使用该秤称重重量调节作弊功能。但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有关规定,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电子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利用电子秤称重重量可调节作弊功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溧水区局作出没收其涉案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的有关规定,溧水区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三】高淳区某豆腐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5月30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市高淳区漆桥农贸市场某豆腐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可以通过秤上“M1”至“M6”按键改变显示的重量读数,最大可增加30%的重量。经查,在该电子计价秤上输入数字按键“3”后按一下“去皮”按键,即可进入可调节重量读数的模式,将其关机重启即可恢复到正常称重模式。当事人每日在销售豆制品时为了提高利润,将上述电子计价秤调整为可调整重量模式进行称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秤正处于可调节重量读数模式,故被现场查获。

       2024年6月17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可通过秤上按键改变重量读数的电子计价秤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的有关规定,高淳区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四】高淳区某家禽经营部使用显示重量可调节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5月31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市高淳区东坝农贸市场某家禽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显示重量的电子计价秤,以作弊的方式修改商品的称重重量,对外经营从而获利。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5月22日的市场集体计量检定时,通过重启电子计价秤的方式退出作弊模式,以骗取检定合格结果,主观故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

       高淳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并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的有关规定,高淳区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典型意义】

     商家使用“鬼秤”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影响了诚信市场建设、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南京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监管水平,重视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检查工作,严厉打击“鬼秤”计量器具的作弊违法行为,加强信用约束惩戒,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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