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气球表演因天气取消,表演方被指申报飞行日期存“猫腻”,法院判了……
2024-07-26 23:41:17

原本众人期待的一场热气球飞行表演因天气原因无法进行,而主办方发现,表演方代办审批手续的批复飞行日期却与双方约定的不同,为此主办方将表演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合同款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定表演方履行合同不完全符合约定,酌定其支付违约金1800元。

热气球表演取消后,主办方发现“猫腻”

某传媒公司计划举办一场热气球飞行表演,2023年6月,该公司找到某飞行俱乐部请其提供热气球飞行活动,并代办飞行批复工作。

2023年6月19日,双方签订《热气球飞行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日期为2023年6月22日至23日,总费用2万元,飞行俱乐部为传媒公司提供热气球1套,并提供点火升空服务。合同约定,若需要飞行俱乐部代办飞行表演审批手续,相关材料必须于活动前8个工作日交给飞行俱乐部,传媒公司亦确定由飞行俱乐部代办飞行手续。

此外,合同还约定双方如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未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按合同总额进行赔偿。签约当日,传媒公司向飞行俱乐部转账1万元。

6月22日,传媒公司按计划举办热气球飞行表演,因天气原因,热气球在点火升空一段时间后便被暂停。次日,因天气不合适飞行,也未举办热气球表演。6月25日,传媒公司向飞行俱乐部支付了尾款1万元。

四天后,飞行俱乐部在微信群中发送相关飞行批复表,传媒公司发现申请批复的飞行日期为6月26日至6月30日,与原先约定的时间不同。传媒公司认为对方在代办审批手续中存在违约行为,于是起诉至常熟法院要求解除《热气球飞行项目合同》,对方返还合同款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院: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支付违约金1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行俱乐部按约提供热气球及点火升空服务,虽因故停飞,但双方对因客观原因停飞如何处理未作约定,传媒公司亦支付尾款,表明了对合同履行的确认。现传媒公司仅以飞行俱乐部代办的批复时间与合同约定的飞行日期不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是,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不具备提前8个工作日提交材料这一约定条件,飞行俱乐部对此明知,却并未将实际批复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可能不一致的情况如实告知传媒公司。

据此,常熟法院认定飞行俱乐部履行合同不完全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等,法院一审酌定被告飞行俱乐部支付违约金1800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各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近年来,低空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已然成为了‘风口’行业,相关企业正抢抓机会培育新模式、新赛道,而新型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法官提醒从业者,在生产、销售、表演等各环节均应细化合同条款,认真学习、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规范,严格遵守相关手续的审批流程。法院也将紧跟时代发展,合理界定企业实际经营所得与损失,审慎判断合同履行情况作出准确裁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杨春琴 朱嘉诚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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