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带头盔要自担相应责任……梁溪法院一案例入选无锡市“典型”
2024-12-02 11:14:04

11月2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无锡法院审理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梁溪法院审结的“非机动车驾乘人虽未被认定事故责任,但未佩戴安全头盔致使头部损害而损失扩大的,应自担相应责任”一案入选。

该案中,非机动车驾乘人虽未被认定事故责任,但未佩戴安全头盔致使头部损害而损失扩大的,应自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时与对向司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沈某、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某无责任。

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对司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某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司某的主要损失集中在头部,司某的违法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客观上增加了受伤的风险和扩大了损害的结果,因此,司某对其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据此,根据事故认定及案件事实,司某应对自身损失承担10%的责任。

案例意义

佩戴安全头盔能有效预防、减少事故发生时驾乘非机动车人员的人身损害,法律法规亦明文规定驾乘非机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虽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可能对事故发生不具有原因力,但如未佩戴安全头盔一方在事故中遭受头部损害,则应认定其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在事故中存在头部损害的,应当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司某因事导致头部受伤,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过错行为客观上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据此,可以减轻沈某部分赔偿责任。(案例来源:立案庭  承办人:冯庆明)

(稿件来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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