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积金中心发布
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业务的通知
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房安居,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缴存人多样化、多元化租房需求,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1】90号)精神,现在我市推出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在我市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委托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每月将提取金额划转至缴存人银行卡用于支付房租(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含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直、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或姜堰区的,在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和姜堰区无房;缴存在靖江市、泰兴市或兴化市的,在所在市无房。
(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三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汇缴状态,未被冻结、列入系统黑名单;
(三)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业务必须本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自分别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一)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签约为线下办理,线上办理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二)线下签约实行全市通办,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和一类银行卡(二孩、三孩家庭还需提供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前往公积金中心任一网点进行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签订《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协议》,不符合的告知原因。
(三)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委托,按照本通知规定及协议的约定每月进行划转。
(四)除补齐差额提取外,申请人在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期间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划转金额、规则及时间
(一)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的划转金额为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且不超过1000元/月;申请人为生育二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的,划转金额不超过1500元/月;申请人为生育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的,划转金额不超过2000元/月。
(二)每年租房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上限,如租房提取金额达到上限标准则中止扣划,待次年重新划转。职工账户余额不足10元则中止扣划,待账户有缴存入账后重新扣划。如遇公积金中心调整租房提取限额的,按照新的规定重新确定每月划转金额。全年租房提取总金额未达到规定上限的,申请人可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补齐差额部分。
(三)划转时间为每月12日(遇节假日顺延),因申请人银行卡等原因导致划转失败的,公积金中心不再补划;因公积金系统等原因导致划转失败的,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划转。
五、协议终止情形
(一)提取人自行申请终止的。
(二)提取人经公积金中心核查已有住房的。
(三)提取人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并经公积金中心查实的。
因第(三)项情形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终止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
六、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9日